快餐加盟纠纷律师、广州增城区加盟、擅长加盟纠纷案开庭律师 

概述: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

刷新时间:
2024-05-10 10:29:18 点击266460次
服务区域:
广东
来源:
  • 个人
执业证号:
  • 14401201311015170
执业机构:
  • 广州盈科律所陈律师
联系电话:
18620925766 陈律师
QQ:
52254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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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应当对加盟商披露哪些信息?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许人应当依照国A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4、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5、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6、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8、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9、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1、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A法经营记录;

12、国A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广州加盟合同中未约定加盟费但约定了其他费用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仍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其他费用视为加盟费。

合同性质应当依照合同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

(1)除非有反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视为当事人终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性质的依据。

(2)不能以合同中未约定特许经营费用条款否定特许经营性质。被特许人取得特许权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这种对价的规范名称应当是特许权使用费。实际订立的合同中要求被特许人支付的费用名目繁多,包括特许经营费、特许代理费、加盟费、品牌使用费、品牌权益金、参股保险金、押金、货款、盈利提成等,加盟商特许人纠纷咨询,约40%的合同中仅约定了'保证金、保险金、押金、货款、盈利提成'等。此时,特许人经常抗辩称,合同中未约定被特许人应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故涉案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对此,笔者认为,被特许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作为其获取特许权所支付的对价。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是特许人的权利。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应条款,应视为特许人放弃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同时,特许人虽然没有具体约定特许权使用费,但是从整个合同而言,约定了其他名目的费用,已经体现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偿性特征,并且通过其他费用,特许人已经能够间接地实现其许可他人使用其特许权获得收益的经济目的。因此,不能以合同中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就否定合同的特许经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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